楼主: 法治中国

[六安事儿] 法律讲堂:与裕安区法院共同探究析理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违法所作的六拆裁...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立案难,谁之过?法院之过!
时间:2015-01-13 21:31:07  来源:  作者:公益律师
李赞祥律师:行政诉讼立案难,谁之过?法院之过!日前,笔者受当事人委托去山西忻州市某基层法院办理一起行政案件立案,发生了让笔者不可理喻的事。法官吹毛求疵,人为制造立案难。笔者在递交立案材料时,法官以笔者提交的“行政诉状”而非“行政起诉状”为由,要求笔者改成“行政起诉状”,否则将不予接受立案材料。“行政诉状”与“行政起诉状”在法律职业人中普遍认为是相同含义,与“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不会混淆。经过一番口舌无果后, 笔者还是屈从将“行政诉状”从新打印改成“行政起诉状”,这样法官才接受了立案材料。笔者是从事行政诉讼的专业律师, 立案前往往会周密预想法院对立案中主体、请求、时效、事实、法律依据、证据等方面进行的“挑刺”和“找茬”,往往只有通过“挑刺”“找茬”才能立案已成为惯例。而以“行政诉状”而非“行政起诉状”为由不接受立案材料还是头一遭。法院这么“认真”审查立案材料,目的是什么?!不得而知。但法院不愿得罪ZF,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是众所周知的,案件容易审就受理,难审就不受理。遇到“瞪眼”“较真”的起诉人就勉强受理,反之则以“挑刺”“找茬”的方式拒绝立案,也不给书面裁定或通知,限制起诉人上诉。即使给裁定或通知而上诉,也难以得到满意结果。什么保护诉权不保护诉权,在一些法院表现出的是冷淡、无所谓的态度,下列案例可以说明。福建省德化县农民陈文设以一个普通农民的良知,出于对祖祖辈辈耕作土地的感情和珍惜,对地方ZF征收11年但又一直闲置荒芜的1100余亩农用地包括自己1.8亩口粮田在内,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把农用地返还自已及本村农民继续耕种,来促使德化县ZF官员也珍惜和节约耕地。为此,他向福州中级法院起诉福建省ZF,要求法院确认省ZF2003年批准征收本村土地文件因县ZF征而未用已超过11年而失效。然而福州中级法院却以起诉人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不受理。陈文设认为自已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自已1.8亩承包地,如果征地批准文件确认失效,有继续耕种的权利,他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耕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陈文设以此为理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高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判决,至发稿时止,已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中,福州中级法院“挑刺”“找茬”拒绝立案,福建省高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判决,显然本案不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情形,福建省高级法院和福州中级法院都在制造立案难。在当前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地方ZF无视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征而不用、闲置土地、浪废耕地现象大量存在,这种行政权滥用不能得到有效监督、纠正的重要原因有三:农民维权无力,行政权力强大关不进法治“笼子”,司法权懈怠不尽职没有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三方面原因造成。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是最有效的监督,行政诉讼就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尽职尽责运用司法审查权,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功能,对地方ZF征而不用、闲置土地、浪废耕地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像福建省高级法院和福州中级法院制造立案难,类似福建省德化县闲置农用地1100余亩达11年之久现象,可以迅速而有效得到改变。行政诉讼是最公正、最有效的监督行政权力途径。但是很多法院没有很好担当起这一重任。河北省抚宁县留守营镇农民孙占春,2005年当地ZF因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其承包耕地4.8亩。但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村委会换届后挪用,近十年孙占春未获得补偿。孙占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归个人所有。该法25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ZF批准后,由市、县人民Z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孙占春认为,被告抚宁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机关,不仅有义务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而且有义务将该费用支付给孙占春本人,这是被告抚宁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孙占春还认为,自己承包土地被征收,有权获得补偿,是合法财产权益,多次请求留守营镇人民ZF保护,均未果。村委会换届两任四年多,帐目仍未移交,不履行法定移交帐目义务。留守营镇人民ZF属玩忽职守,默认这种违法状况存在,损害了自己应享有的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ZF责令改正”。留守营镇人民ZF属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为此,村民孙占春向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要求留守营镇人民ZF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给原告孙占春。抚宁县法院在没有立案,没有开庭审理,被告没有答辩、提交证据情况下,便荒唐作出裁定,认定:“二被起诉人已经履行了职责”“本院不予受理”。孙占春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材料交给抚宁县法院后,至今已超过一年,孙占春向秦皇岛中级法院查询,得知抚宁县法院没有将案件移送秦皇岛中级法院。孙占春质问抚宁县法院,被告知案件材料遗失。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新红村二组村民不服镇ZF与村委会签订征收二组土地协议书,且协议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二组村民不服镇ZF征收行为向监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征收土地的法定机构为县级人民ZF,乡镇人民ZF无权征收土地,要求监利县人民法院确认镇ZF征收土地行为属超越职权违法行为。起诉后,监利县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书面答复,二组村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的规定,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最高法院规定附在起诉书的后面。中院法官无视且拒不执行最高法院规定,仍批评二组村民说:“你们越级告状,去找监利县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居民张建国不服唐山市丰南区国土资源局在张建国不知情、不同意、不在场的情况下将自己1993年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证转移登记给他人。国土局转移登记的理由是认为原来张建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错误登记,应纠错。张建国认为国土局纠错就是一种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已的财产权,便向丰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丰南区国土资源局擅自转移登记行为违法。但丰南区法院拖了三个月,在张建国反映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才迟迟作出书面答复。以上案例是笔者一年中代理众多行政案件的极少数。虽为极少数,可以看出立案难是法院造成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等突出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4年11月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突出强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强化了对受理程序的约束,规定了法院懈怠行使司法职能的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54号] 规定:“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上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党的文件,还是法律的规定,对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是明确的。上列案例渉及的法院是不称职的,院长是不称职的。如果院长能主动辞职,就是对中国法治进步的贡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得到实施,而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ZF能否始终在法律范围内活动,ZF能否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关键在法院能否制约ZF。否则,依法治国只是空谈!(笔者: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主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愿这场大雪,冻死所有的腐败分子、违法违纪分子及黑恶分子,让六安拥有和谐、向上、健康的法治环境。这就是法治中国的中国梦,法治六安的六安梦。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7月15日上午9点左右,恒科开发商黄总来我处商谈拆迁安置事宜。恒科黄总开门见山的说:“解放路都是大商场,不能选,其他路段可以选。我公司只安置所属恒科拆迁地块的部分。于是本人就选了恒科信德广场一号楼09及12两间一楼商铺。要求1、先用书面文字确定下来,杜绝空谈假谈;2、按照六安市一贯的做法现场确权;3、商谈不成评估计算,多退少补;4、搬迁走路。黄总回公司请示老板。后因恒远皋城公馆开发商的搅局,恒科黄总没有再来。五年间,恒科方面只来这一次商谈拆迁安置事宜。
    2013年8月中旬上午,在恒远皋城公馆三楼,经恒远开发商同意,并当着工作组众多的人面,对所属恒远拆迁地块的部分,本人选择了恒远皋城公馆一号楼09及12两套商铺。要求1、先用书面文字确定下来,杜绝空谈假谈;2、按照六安市一贯的做法现场确权;3、商谈不成评估计算,多退少补;4、搬迁走路。当时恒远开发商并没有拒绝。第二日,当着工作组众多人的面,恒远开发商全部推翻,不予认可。恒远开发商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恒远开发商请来的工作组无法工作。
      请广大网民评评,究竟谁是钉子户?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1-3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克强谈改革: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ZF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我们还要继续啃‘硬骨头’。至于说到什么程度满意,那就是要正确处理好ZF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ZF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1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时说。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2-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如果胡乱裁定,枉法判决,跟胡乱裁决、违法行政的拆迁管理部门又有什么区别?!法院用什么样的姿态去迎接司法体制改革?!!!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2-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1032:}{:1032:}{:1032:}{:1032:}{:1032:}{:1032:}{:1032:}{:1032:}{:1032:}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2-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培根的《论司法》"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原文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
不法行为弄脏的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2-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说的难听一点:胡乱裁定,枉法判决,跟土匪拦路,强盗进家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