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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骗取钱财,明知自己女儿患有精神病,不能结婚,却要其女儿与他人结婚,在未告知其女儿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给对方及家庭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不能说这仅仅一起法律纠纷,更是对道德和良知的无视和漠然。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孟某与严某女儿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举行仪式当日孟某给付严某现金1万元,婚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突然一天严某以其女儿身体不适为由接回家居住至今。在这段时间内孟某发现严某女儿服用奋乃静片药瓶,用药后正常,不用药生活不能自理。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彩礼,取消婚约,放弃其他费用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此案被告赵女婚前患有未定型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其与孟某的婚姻关系当然无效,且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举行仪式当日给付的1万元彩礼,事实清楚,理应退还。(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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