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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请求 请裕安区法院及时立案 裕安区法院: 贵院于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就收到了本人的行政起诉状【诉撤销237号违法的延期批复】,现已过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请求贵院及时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希望裕安区法院珍惜当事人宝贵的维权时间,对立案要“宽进”,对裁定、判决要“严出”。法治中国应从法院依法、守法、执法开始。 特此网上请求! 请求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