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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交通肇事致人亡 逃逸后自首仍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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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肇事司机慌张地逃逸现场后,却逃不过良心的谴责,终于次日主动投案自首。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2月21日夜晚,舒城县陶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G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时,不慎撞倒路上行人束某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便惊慌失措地逃离了事故现场。第二天,他思来想去还是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后经该县交管部门认定:陶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舒城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由陶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50万元,并分期给付,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于案发后逃逸现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于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以自首定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民事赔偿经协议解决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酌定从轻量刑,对被告人陶某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文中均为化名)(朱秀玲  赵婷)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5-2-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逃逸后再自首应该性质不一样了吧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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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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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严惩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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