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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女)在自家油菜地里种植罂粟。2014年12月,寿县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对扣押在案的罂粟718株由扣押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寿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寿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油菜地里发现其种植的罂粟,经清点为718株,全部铲除后依法予以扣押。同日,张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检验,上述罂粟中含有罂粟碱成分。
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18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根据其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寿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屠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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