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利,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2014年12月,寿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对涉案的赌博机及赌资予以没收。
寿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 月23日,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利,在其舅舅徐某某家经营的水果店内,放置两台且每台有六个独立操纵平台的“海洋之星牌捕鱼机”、一台有一个独立操纵平台的“大白鲨牌老虎机”供他人赌博。经鉴定,此三台电子游戏设备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寿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屠桂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