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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在很多人眼中是正常的事。但没想到被告人夏某强奸女友“摊上了大事”。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6月初,夏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同居。2014年8月中旬,夏某在张某的平板电脑中看到了张某前男友的半身裸体照片,双方发生争吵,此后张某很长时间不再理睬夏某。2014年9月2日中午,夏某又去找张某,在张某的宿舍内,夏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张某隔壁的同事也听到了夏某强行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全过程,但都认为这是恋爱中男女常有的事,均未出面干涉。后张某到公机关报案,侦查过程中夏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鉴于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系恋爱、同居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强奸案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谭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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