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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张某系一位辍学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起因是荒唐至极,受害人无聊喊别人绰号引起对方不快,双方殴打,被告人帮兄弟出头至受害人受伤。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到叶集公安分局投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18日22时许,龙某(行政处罚)、谢某(行政处罚)、刘某(已判刑)等人在叶集老二校操场围观他人斗殴,遇陈某等人,龙某喊陈某绰号“陈大嘴”引起争执。龙某、谢某、刘某殴打陈某,同在操场围观的被告人张某等人看见兄弟陈某挨打,上前制止,殴打龙某,刘某朝张某头部打一木棒,张某与冯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孟某一起与对方互殴,被别人拉开。后张某、冯某、王某、孟某邀约十多人持木棍、刀对龙某追打,致其头部、背部受伤。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左侧背部皮肤缝合裂伤符合锐器砍击作用所形成;额部及枕部皮下血肿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1、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到叶集公安分局投案;2、张某出生于1997年2月9日;3、2013年11月13日,张某、陈某、冯某、王某与龙某达成协议,赔偿龙某经济损失20000元,龙某对张某等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我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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