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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过路时因狗狗吵叫便想虐待该条狗,主人发现后怒火中烧,与该行人大打出手,最终被该行人打伤住院,该名行人也被警方抓获。今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该名行人定罪处罚。
2014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和朋友聚会结束后准备回家,因席间喝了不少白酒走起路来摇摇晃晃。当胡某走至被害人郑某家门时,因郑家所豢养的狗吵叫而不快,胡遂用绳子将狗吊起,后郑某发觉,并与胡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期间,被告人持摔碎的啤酒瓶将郑某左肩部及左手中指捅、划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鉴于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对自己的酒后失态行为表示后悔,并称以后会遵纪守法,保证不会再发生这种行为。(代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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