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寨驾校某教练员在驾车教学时不慎轧伤学员,交警认定教练员负全责。金寨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伤者12万元,余款1.5万元由驾校赔偿。近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相关损失及误工、护理期限确定不当”,遂维持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改判驾校赔偿余款3万余元。 2012年8月8日,金寨驾校某教练员驾驶皖N498学号车在教学过程中,不慎将学员王某轧伤,被诊断为“右第2跖骨底部骨折伴第2.3.4跖附关节脱位”;住院治疗41天,花医疗费32267.9元,由驾校支付;出院医嘱“一年后视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同年11月17日经司法鉴定:1、王某伤属九级伤残;2、“三期”评定分别为“180日、30日、90日”;3、二次手术费用0.8万元,住院20日。因赔付纠纷成诉,王某索赔17.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校教练员在教学中不慎轧伤学员,经交警认定应负全部责任;由于教练员系执行职务行为肇事,故应由驾校负全责。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代为赔付,余额由驾校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