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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日22时30分,霍邱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民警向城关派出所移送报案称,有人在霍邱县工农兵大桥头被打。接警后城关派出所展开调查,经查,当日22时许毛小六等人在霍邱县城关镇工农兵大桥头“兄弟盱眙龙虾店”内吃饭出来时,被另一桌人殴打,此案侦破。
据悉,2014年6月3日晚,毛小六、柳涛、刘莹等八人在霍邱县城关镇工农兵大桥圆盘旁的“兄弟盱眙龙虾店”吃饭。22时许,刘莹、柳涛等人吃过饭出店门时,坐在店外一桌准备吃饭的程军在扔擦过桌子的餐巾纸时,不慎将餐巾纸扔到了刘莹身上。柳涛、毛小六因此与程军一方发生了争吵,进而发生厮打。随后,李建军拿起饭店的板凳砸向毛小六的头部,毛小六被打逃跑,李建军见状继续追打毛小六。同时程军也纠集几人在不停殴打刘莹和柳涛二人,刘莹和柳涛逃至工农兵大桥圆盘处时,柳涛被打倒在地,程军等人见状没有停手仍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直指有人报警后才乘车离开。柳涛、毛小六、刘莹三人所受损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1、2007年11月1日至16日,李建军因吸毒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2、2014年6月3日李建军、程军到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向三被害人账户预交现金20000元。同年12月29日,程军、李建军亲属与毛小六、刘莹、柳涛达成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2014年8月2日,程军、李建军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
该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军、李建军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程军、李建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判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程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也因逞一时之能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文中人名系化名)(蔡双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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