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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速公路抢劫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4年4月15日,以吴某某名义在深圳市仁林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奔驰轿车。2014年5月26日至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彭某、吴某某、罗某某先后驾驶黑色奔驰牌轿车,从广东省廉江市沿高速公路向北行驶,在安徽、湖北、江苏等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由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被告人彭某用弹弓发射橄榄果射击他人车辆,造成碰车假象,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等人下车以车辆被碰为由,采用威胁、胁迫等手段强行向车主索要钱财,先后作案5次,涉案数额为45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吴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等方式,当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罗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凤华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全部追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某某、彭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七年五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汤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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