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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6.98万,最终可回报1040万……这个涉案高达2亿多元的传销团伙于2014年7月份被警方摧毁。随之,安徽舒城县一对夫妻的发财梦破碎了。伤心绝望的夫妻俩以死要挟曾经的上线李某和赵某为自己损失的59400元负责,李某和赵某怕夫妻俩真的去死,就商量着打了一张每人承担15000元并都签了字的欠条给他们夫妻俩,但却一直没有履行。无奈,2015年2月份夫妻俩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还钱。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方某与原告董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方某与两被告是朋友。2013年被告以给原告介绍工程为由,除了向两原告借款之外,还让两原告花费颇多,后来工程介绍无果,两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两被告愿意各自承担两原告的经济损失15000元,并于2013年2月8日各出具欠条一张。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两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钱,但两被告都避而不见。为此,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欠条15000元事实,但是不是介绍工程,是原告方某通过自己的兄弟方某某介绍进入了我们的传销组织。当时,我算是上线,但是没有直接关系,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都是受害人。2013年春节,两原告以死要挟要我们还钱,我们是出于良心,怕他们出事才愿意给15000元的。但是原告也知道这是传销组织,而且我也不是最高组织者,条子虽然是我打的,但是我不承认这个钱。
被告赵某辩称,我与两原告不认识,他们进入组织的时候,我已经退出组织了,这个事情我并不知情。打到我账户的59400元,我也不知道,当时我退出组织了,卡是别人在用。欠条也不是我自愿打的,是两原告揪着我不让我走,还以死要挟。我不应该还这个钱,我也是受害者。而且条子是李某打的,他们劝我,我没有办法才在条子上签了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收取两原告投资款59400元属于违法行为。但其在与原告争议期间达成负担部分损失的协议,并出具欠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如约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故两原告诉请合法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原告逾期利息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是以介绍工程为名让原告投资的,原告是知情的等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某、董某人民币15000元;被告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某、董某人民币15000元;驳回原告方某、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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