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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毒狗盗狗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
2014年5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到河南省固始县、安徽省金寨县、霍邱县、叶集试验区等地,采用“三步倒”毒药毒狗的方式进行盗窃13起,后将毒狗卖出,所盗狗价值为26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判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霍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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