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8-21 09:53 编辑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放火勒索案,当事人傅某与人暧昧不成心生怨愤,一时冲动下纵火并勒索,最终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傅某到霍邱县石店镇五塔街道王某经营的服装店购买衣物时,获取了王某的联系方式,随后两人联系频繁,关系暧昧。
6月30日左右,王某想结束这种关系,傅某产生了报复心理。7月2日22时许,傅某携带柴油来到王某的服装店门口,将柴油倒在门口的地板砖上,用打火机点燃,火慢慢燃烧至卷闸门,王某发现后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年7月5日23时许,傅某将一个饮料瓶和一张字条放在王某家后门,字条内容是警告他小心点,以后慢慢整他。次日早晨,傅某用另一个手机与王某取得联系,谎称能帮他找到纵火的人,提出要15000万元。王某由于害怕,遂向傅某提供的邮政储蓄账号汇款6000元。经查此账户开户人为傅某。
被告人傅某敲诈勒索犯罪的数额为15000元,其中未遂数额为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6000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傅某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敲诈勒索被害人未能得逞的款额9000元,该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傅某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傅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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