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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妹妹真爱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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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刘强东被授予2600万股普通股购买权,1元底薪、零元现金,那么奶茶妹妹能够分得刘强东的财产呢?
最近网上疯传京东董事会5月批准了一项针对公司董事长兼CEO刘强东的一项为其10年的薪酬计划。刘强东每年只拿1元现金形式底薪和零元现金形式奖金,被授予设计2600万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购买权(行权)。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网民朋友们津津乐道的是刘强东将2600万股巧妙的变为婚前财产,也就意味着,哪天我们的奶茶妹妹要是离婚的话,不能分到一分财产。笔者站在律师的角度上,就此事分享一点自己的见解。
第一个问题:刘强东在此时被授予2600万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购买权(行权)是刻意为之,对奶茶妹妹有所保留?还是另有隐情呢?
我们都不是当事人,自然无法了解其中的内在故事,我们只能站在圈外窥思其中种种。但是我总觉得不至于像广大网民所说的那样刘强东真的是为避免以后婚姻出现状况,而将自己的财产提前转变为婚前财产吧,果真如此,那说好的爱情呢?刘强东如此绝情?奶茶妹妹果真单纯到令人惋惜的地步?
笔者当然不相信,也不愿意相信刘强东真会如此。笔者认为京东董事会这一薪酬计划并非是刘强东对奶茶妹妹的防范,而是京东董事会基于刘强东董事长兼CEO的特殊身份,为了京东的长远良好发展,将刘强东的未来与京东的未来紧紧联系起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刘强东只有在其岗位上兢兢业业,让京东股价大涨,刘强东才能让奶茶妹妹过上富裕的日子。
第二个问题:股票期权又是什么?行权究竟是什么?
我们简单说一下什么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打个比方,某上市公司跟高管约定,只要服务满5年,公司就给予他未来5年里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0万股股票的权利,而此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开交易价可能是每股20元。那什么是行权呢?行权是指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如果你手中有100股甲股票的认购权证,行权日是8月1日。行权价格是5元。就是说,到8月1日这天,你有资格用5元/股的价格买该股票100股。如果到了这天,该股的市场价是8元,别人买100股要花800元,而你这天则可以用500元就买100股,假如当初你买入权证时每股权证0.5元,那么你一共花了550元,你当然合算了。如果你真买,这个行为就叫行权。
刘强东获得2600万股的行权机会,并不意味着他就有了很多钱,如果京东未来在美国的股票价格高,且高过了董事会授予刘强东的行权价格,刘强东行权再出售,才可能获益赚钱,将2600万股转换为实际财富。所以刘强东的未来,2600万股的股票期权能否转换为真正的财富,与京东的未来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只有京东未来在美国的股票价格高于刘强东被授予的行权价格,而刘强东又行使行权的话,刘强东才能将2600万股转换为实际价值;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京东的未来发展不景气,或者刘强东不行权的话,这2600万股就毫无价值。
第三个问题:刘强东被授予的行权究竟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奶茶妹妹真的一分不得?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刘强东的2600万股股票期权究竟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我们无法知道强东与奶茶结婚登记日期与强东获得2600万股股权日期的前后,如果是在婚后获得这2600万股股票期权,那么就应当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网民朋友们的调侃也就仅仅只能是调侃了。当然即使是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如果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以的。那如果要是婚前取得期权双方又没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首先看广东的一个真实案例:2001年8月10日,XT控股公司授予LF期权525000股,授予价位每股0.0497美元。根据期权计划规定,授予期每满一年,LF可行使期权总额的四分之一,满4年后可全部行使。2004年6月份,XT控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12月,LF行使期权80000股(即以每股0.0497美元的价格购得了相同数量的股票),并在行权当日抛售80000股股票获取了现金。2005年1月份,LF行权85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5年7月,LF行权60000股后抛售了股票。2004年12月、2005年1月、2005年7月XT股票收盘价分别为港币4.62元、4.55元、6.1元。于是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就有个股票期权的问题了,主审法院无法解决。于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批复”:男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男方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可以看出,未来刘强东行权,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行权,行权2600万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十七、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均有相关规定。最后简单总结一下:如果刘强东婚后获得2600万股的股票期权,未来行权收益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刘强东婚前获得2600万股股票期权,那么未来行权收益还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笔者以上的分析,各位看客看到此处可能已经为奶茶妹妹松了一口气。但果真如此吗?其实笔者一直埋着一个伏笔,对一个问题一直没有提起,那就是京东的上市主体为JD.com.Inc(注册于开曼群岛),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交易所(NASDAQ),上市公司股票由离岸公司持有。由此,我们不论刘强东和奶茶妹妹是否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其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财产具有涉外因素。那么问题来了,一般情况就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而言,可能依据的冲突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也就是说刘强东和奶茶妹妹因美国上市公司股权及权益发生纠纷,要看有无夫妻财产约定,还有看双方是否对财产关系选择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美国法院管辖,且适用美国法律处理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笔者以上所言也就只能是闲话了,因为那是美国律师该操心的事情了。
(作者:汪剑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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