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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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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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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提问市民陈先生:我在一家培训公司工作近8年,最近因孩子生病住院,打算用年休假照顾孩子。公司规定春节放假10天,其中3天为年休假,其他天数可自由使用。我想把春节中的3天年休假提前用于照顾孩子,但公司不同意。我想问:个人有带薪年休假的自由选择权吗?单位规定休假时间是否合理?
      记者调查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陈先生所在公司的规定,并未违反国家相关带薪年休假规定。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职工年休假的安排,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考虑职工意愿。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给员工年休假福利,目的是让员工享受假期,而不是在公司强制的时间内被强制休假,真正想休假的时候却没有假休。企业应将单位休假政策清楚明白地告诉员工,让员工提前报备申请,同时把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对职工的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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