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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男子替人见证竟引来官司 借条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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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一张借据的空白处签名,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在福清,就发生了这么一起在借条空白处签名引发官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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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杨某浩与杨某华系同村村民。2013年的一天,经杨某华的介绍,杨某华的妹妹杨某丽向杨某浩借款10万元,并由杨某丽向杨某浩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向杨某浩借款10万元的事实。杨某丽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杨某浩的要求下,杨某华也在借条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不是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的左下角空白处,但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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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因杨某丽到期未偿还借款还躲到国外,杨某浩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华和杨某丽姐妹共同清偿债务,但是法庭上双方对于杨某华是属于何种身份及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杨某浩主张杨某华是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杨某华则认为自己只是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无法认定杨某华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因此杨某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杨某华应认定为何种身份呢?首先,杨某华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杨某华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杨某丽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杨某浩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某华接收了款项,因此不能认定杨某华为共同借款人。
      那么,杨某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却在借条上签了字,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被告杨某华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浩要求杨某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杨某华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既不属于共同债务人,也不属于保证人,应认为属于一种见证人的身份,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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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就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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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盖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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