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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悉,医院已责成院纪检部门开展调查。根据国家卫计委《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我院依据国家卫计委《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六安市人民医院处方管理补充规定》,要求医生在看病开方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医生如违反规定,我院将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如您对医生的诊疗行为和所开处方有疑义,请提供相关就诊资料,直接与我院监察室联系,监察室位于医院5号楼二楼东侧,电话:333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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