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11364
  • 回复0

常州4人(分别是2家人)放烟花“点燃”邻居家,共同赔偿9.6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6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除夕夜,新北某小区两户人家的4人到楼下燃放烟花。谁知,刚放完,9楼邻居家就着起大火,把家里烧得惨不忍睹。虽然4人都表示,此事与自己无关,但法院认为,4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新北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两户人家共同赔偿9.6万余元。

  2015年2月18日,除夕,傍晚过后,新北某小区里烟花爆竹声就此起彼伏。当晚8时许,9楼的黄某家突然着火,虽经及时扑救,但损失仍然惨重。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由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随后,黄某到物业调看监控发现,在她家发生火灾前半小时内,邻居陈某等4人均在她家楼下燃放大型烟花。

  大过年的,家中遭此横祸,黄某不得不在外租房过渡,别提多窝火了,为此还生了场病。更可气的是,黄某认为,祸是陈某等人引起,陈某等应主动赔偿。可她找对方交涉时,陈某等人表示,当时放烟花的人挺多,怎么就认定是他们造成的。

  无奈之下,黄某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等赔偿经济损失102790元、房屋贬值损失2万元,并且要求他们承担租房费、清洗费、搬家费等3.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晚8时许,陈某等4人(分别是2家人)先后在楼下燃放烟花爆竹。约8分钟后,黄某家里着火了。消防部门作出调查认定书,查明起火部位位于东北角书房东墙外侧存放空调外机处,主要烧毁空调沙发等物品,起火原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火灾。案件审理中,经黄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黄某家火灾损失的财产重置价为102790元,直接损失评估值为74310元。为此,黄某支付了评估费1万元。

  面对陈某等人“与己无关“的辩解,法院认为,陈某等两户在火灾发生前燃放烟花爆竹,虽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户燃放导致火灾的发生,但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依法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由该两户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经计算,黄某的损失为96310元。法院判决陈某等2家各自承担一半,并互负连带责任。

六安论坛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