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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介绍对象为由,一边收取介绍费一边放长线钓大鱼。介绍费到手之后,团伙成员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同一天集体消失。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审结,被告人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初,张某在南京打工时通过他人结交上俄某(已判刑),2009年3月24日,俄某将洛某带至霍邱县介绍给张某为妻,并向张某索要介绍费35000元,后张某实际支付26500元。俄某在张某家期间,王某、红某家人委托其帮忙给王某、红某介绍对象。 2009年6月2日,俄某与自称是张某岳父的一名男子带着被告人古某、火某(已判刑)来到霍邱县。两人将古某介绍给王某为妻,将火某介绍给红某为妻,并收取介绍费70000元,其中67000元汇入俄某账户。同年7月初,被古某与火某称为父母的一对男女带着马某和沙某来到霍邱县。古某将马某介绍给周某为妻;火某将沙某介绍给田某为妻,共收取介绍费60000元,其中58000元被古某称作父亲的人汇入吉某的账户。 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古某和火某以赶集为由逃走,被告人古某逃走时带有价值2460元的金戒指和金项链。同日,洛某以叫张某带其去合肥接其哥嫂为由从合肥火车站逃走,沙某以叫田某带其去霍邱城关镇看病为由从霍邱县城关镇逃走,与周某在杭州一同打工的马某也于同日从杭州逃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的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杜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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