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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已过而立之年,却苦于找不到对象,一日朱某告诉李某可以给他介绍一个越南对象,但是要先到越南相亲,李某应允。 2016年2月,李某和父亲跟着朱某等人乘机飞至昆明,再转至某县渡口时,李某等人得知过河即是越南,要相亲必须过河。后经商定,四人结伙乘船渡河,偷渡至越南。次日晨,因双方相亲达成,需支付彩礼钱,李父再次偷渡至我国取钱,随后再次偷渡回越南。当日上午,一行人带着相亲对象结伙偷渡回李某家乡。 朱某、李某及李某父亲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出入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2017年4月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被告皆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晁研 记者 曹辰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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