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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将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等九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在适用法律、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宣传和弘扬法治,引领正确价值导向等方面有参考价值。
案例: 国企改制隐匿千万余元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冉昆峰 辛莉莉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冉昆峰在担任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六安商之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组长期间,伙同时任六安商之都公司总经理、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领导组副组长的被告人辛莉莉,违反国家规定,在六安市华侨友谊公司(含六安商之都公司)改制过程中,共隐匿国有资产达14311658.35元,并将其转入改制后的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冉昆峰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被告人辛莉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本案的违法所得一千四百三十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八元三角五分予以追缴。
拿了人民的钱,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法官释例,冉昆峰、辛莉莉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实施,其行为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者不让两者之外的人知晓,且改制结果是全体职工均持股,并按照持股比例获利,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本质的特征。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问题。该案较好地诠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今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节选自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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