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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夜间11时许,霍山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一条举报线索: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深夜驾车已返回市中心某小区。 执行干警快速反应、迅速集结,在分管领导的率领下,八名干警火速赶往邓某某的居住地点。 零时三十分,执行干警来到邓某某别墅房前,深夜的敲门声显得十分刺耳,迫于近期"江淮风暴“的巨大压力,为避免在左邻右舍面前丧失颜面,邓某某经过短暂沉默和思考后,主动配合,终于打开院门。
邓某某与吴某某合作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霍山县某镇开发房产活动中,产生经济纠纷,经本院审理后,共有两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一件是项某某诉该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为6万余元; 一件是吴某某诉该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为155万余元。
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邓某某拒不到庭配合执行,而且拒绝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 此次将邓某某带回法院后,邓某某依然拒绝履行义务,我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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