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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一男子在KTV强奸女子,结果他和亲戚3人都获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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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犯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部、挂件一个、赃款现金9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9月4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在城关镇某KTV一包厢强行与一女子李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李某哭着跑出KTV并报警。
金某某姑姑金某甲、叔父金某乙得知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为使金某某逃避法律追究,设法多次联系被害人李某送其项链、手机、衣服、皮鞋等物品,并给予10000元现金,让其书写了不追究金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之后数日内,金某甲、金某乙继续隐瞒其与金某某的亲属关系,多次在城区约见被害入李某,以“不如实讲要坐牢、金某某妻子要抱孩子跳楼、将李某提供陪唱服务的事情告知其家长”等,对李某进行威胁、劝诱,指使李某改变陈述内容。期间,金某甲在一次约见李某时进行了秘密录音。
同年9月12日,李某按照金某甲、金某乙的要求书写了《情况经过》,说明其与金某某是在谈妥嫖资后自愿发生性关系,因被人发现感觉害羞而报警,后金某乙将该《情况经过》提交至公安机关。经查证,《情况经过》系虚假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结合证据链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在得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强奸犯罪后,为了使金某某逃避法律追究,采取威胁、贿买、劝诱等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虽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QQ截图2018081510462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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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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