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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上午9点35分,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六安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方式”的新闻发布会。
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
1、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以及婚前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不动产权利人对取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2、不动产权利处分申请。自2019年6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处分申请时,只需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签字确认,不再审查权利人婚姻状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处分申请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单方所有的,将对不动产共有情况询问权利人,属于夫妻单方所有的,由权利人签订承诺书后,予以办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处分,予以办理。
3、其他事项
申请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内“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不在这次调整的范围内,登记时工作人员仍需要审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夫妻单方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夫妻双方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可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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