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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六安一学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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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陈家河学校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等行为被处罚。
QQ截图20250423145354.png
行政相对人名称: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陈家河学校
法定代表人:吴康勇
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成立;经营学校食堂涉嫌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事实:1、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1盒;
3、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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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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