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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不合格!掺假!冒用……六安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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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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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彭某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优质大棚膜农地膜案

2025年6月27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彭某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优质大棚膜农地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编号为NO:2025阜检JD字第040058号的《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从六安市腾飞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了涉案大棚膜农地膜,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涉案农地膜0.84kg,剩余19.16kg被该局依法扣押。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优质大棚膜农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思明销售掺杂掺假的天麻切片案

2025年6月27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思明销售掺杂掺假天麻切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掺杂掺假的天麻切片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中国药用菌大市场内经营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天麻切片产品中掺有魔芋切片。经查,上述掺有魔芋切片的天麻切片产品是当事人从农户处购进,因在市场交易中被投诉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掺杂掺假的天麻切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精奕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冒用“黄山毛峰”地理标志案

2025年5月20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精奕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冒用“黄山毛峰”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和2025年4月14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和12315的举报工单,两起线索对象为同一经营主体即霍山精奕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12月1日从某公司购进“黄山毛峰”散装茶叶,当事人在自己的门店中进行重新分装,贴上预包装产品相关标签信息在自有拼多多网店进行售卖,并在其产品外包装袋、标签信息以及网店产品名称上擅自使用“黄山毛峰”商标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米家照明器材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4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米家照明器材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我局接到“PHILIPS(飞利浦)”商标权利人授权代理人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筒灯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随即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商标权利人授权代理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705个加贴有“PHILIPS”商标标志的2.5寸白色筒灯,该批筒灯经商标权利人代理人员现场鉴定,鉴定结果均为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未经“PHILIPS”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瑞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5月19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瑞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2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六安瑞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2月27日,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5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批鸡蛋有进货单据,但是没有批次合格检验报告,且已全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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