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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交友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判决王某(女)向孙某(男)返还4.5万元。目前,当事人已主动履行退款义务。
原告孙某通过抖音平台结识被告王某。在初步交往中,王某自称单身,孙某遂以结婚为目的与其展开线上交往。在此期间,孙某通过抖音向王某打赏累计近8万元,另通过微信多次转账,部分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合计财物达11万元。
随着交往深入,王某表示二人仅为普通朋友,从未以结婚为前提交往。孙某认为自己在误解基础上作出的财物付出已丧失依据,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以王某存在欺诈、赠与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全部款项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财物性质应认定为一般赠与、网络消费还是附条件赠与。针对抖音打赏部分,结合抖音平台的服务模式与交易特点,用户打赏本质上是为获取直播互动与表演观赏等服务的有偿消费行为,而非单纯赠与。但本案中,孙某的打赏金额显著超出一般用户为获取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结合其以结婚为目的交往背景,该打赏行为隐含对婚恋关系的期待,并非纯粹消费。
针对微信转账部分,含有“520”等特殊数字的小额转账,符合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的通常赠与习惯,应认定为一般性无偿赠与,不予支持返还。而超出日常情感表达范围的大额转账,结合孙某明确的结婚意图,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婚恋目的已无法实现,该部分款项应予返还。
综合全案事实、财物性质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孙某返还4.5万元,孙某其余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