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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林罚决字〔2026〕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汪**性别 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3424261970******** 工作单位 / 现住址金寨县花石乡**村**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于半月前在未按照与林权所有人约定好由你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位于吴家店镇**村**组小地名“***”山场上的7棵松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你无证采伐的7棵松树立木木材积为2.107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218立方米,木材价值548.1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滥伐林木的处罚基准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计7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48.10元三倍的罚款,计1644.3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金寨农商行 银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金寨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林业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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