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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安徽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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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企[2009]3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GA、商务、信息产业、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业发展,国家决定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GA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GA厅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GA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国家将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各限购一辆。但是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人。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国家将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办法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摩托车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二、补贴产品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经省财政与省经委核实后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三、补贴金额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


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申报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所在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对2005年以前在农机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并根据皖公通[2005]32号文件规定档案移交GA部门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车主在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所在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基础上,可以由GA部门开具注销证明。


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均需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入户。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购车补贴和报废车辆补贴,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GA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GA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核查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辆型号”签注的内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同时,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企业是否签订责任书。


五、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我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5日内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后,结合省级配套资金,先将50%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县,其余补贴资金则按需求进度拨付。各市、县在预拨资金不够时应先行垫付,省财政将及时给予补足。


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六、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GA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建设,加大报废汽车回收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拼装和出售拼装汽车、摩托车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等违法活动,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委、GA、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要成立财政、发展改革、工信、GA、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组成的组织协调机构,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鼓励和支持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参加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要管理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相关工作。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宣传工作,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并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5-18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原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比例补贴、上限封顶”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和行为凡具有河南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在省内购买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并符合下述条件,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购买人。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本方案所称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排量1.3升及以下、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进行承诺并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换购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元。


(五)补贴申报购买人应在购买车辆后及时到GA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GA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款折(银行卡)。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银行卡)的购买人,需先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须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审核和兑付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采取“乡镇审核、乡镇兑付”方式。乡镇财政所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开具《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通知书》,通知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银行卡)账户;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即告知。


(七)退货处理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原销售网点未进行网上信息录入的,经销售网点审核符合条件可直接办理退货手续;已经申报补贴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章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放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乡镇财政所及时填写补贴退回情况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并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八)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的3%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农业人口、农村车辆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测算各县(市、区)年度预拨补贴资金规模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预算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不少于补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县级财政要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归还垫款。乡镇财政所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预拨部分资金到各乡镇财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编制《汽车摩托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表》于每月5日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时预拨后续补贴资金到各乡镇财政专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市、县(市、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核清算。省财政厅要建立月报制度,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统筹协调各个环节,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购买人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把好事办好。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购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向享受补贴购买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资金。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领导各级ZF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审核、兑付等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GA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购买人办理车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登记,同时负责核实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人的报废车辆情况,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完善网点布局。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5-1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汽车摩托车下乡可享受最高5000元的补贴

从年初就让农村消费者翘首以盼的“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终于在山西省落地开花。山西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7厅局今日联合签发文件,从明天起,山西省农村消费者买微客、摩托车或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以到乡一级财政领取数百元至5000元不等的补贴。

  “国家3月就吹响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号角,由于车型没有确定、管理系统正在开发、人员培训需要时间等原因,山西省一直没有正式启动这项工作。此次7厅局联合发文,意味着山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正式启动。”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李继周介绍,这次轻型载货车下乡的产品达4385种,微型客车产品达153种,摩托车产品达8686种。同家电下乡一样,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根据规定,这次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行为及对象为: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牧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牧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牧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特别要注意的是,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山西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负责人介绍,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此文件由山西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GA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委7厅局联合签发。

  下乡车辆补贴怎么领取?质量是否有保障?购车后多长时间能领到补贴?本报记者带着众多农村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请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李继周一一解答。

  谁能拿补贴,能拿多少?

  农村消费者需注意的是,并不是买任何符合要求的车辆都可以获得补贴。活动启动后,农民必须购买国家认证目录内的车型才能获得国家补贴,也才是放心的车型。具体车型,可到国家财政部网站查询,也可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咨询。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特别提醒·下乡标识要看仔细

  活动启动后,乡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后,方可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民车主。

  申请时要提供哪些材料?

  由于国家财政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并投入使用尚需一段时间,山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正式启动后,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省财政厅明确规定,汽车摩托车下乡补助资金在省财政厅已下达给各县的家电下乡预算资金中解决。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GA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对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GA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GA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怎么保证大家买得放心?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7厅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即日起,指派专人对补贴资金、购买等进行检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5-18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农民可享受最高5000元的补贴

继今年2月份实施的“家电下乡”惠农政策后,农民翘首以盼的“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终于在我区落地开花。记者日前从宁夏商务厅等7部门联合签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中了解到,宁夏农民购买汽车、摩托车,可以得到ZF数百元至5000元不等的补贴。

  据了解,此次汽车下乡的购买期限只限于今年3月1日到年底,而摩托车下乡的购买期限限于今年2月1日到年底。汽车包括三轮、四轮农用车和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汽车补贴数仅限1辆车,摩托车补贴数为2辆。

  据商务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具体补贴标准是:对于购买三轮、四轮农用车和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的农民,如果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按照10%的比例给予补贴;如果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对购买摩托车,单价为50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宁夏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另外,《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还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5-1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启动汽摩下乡 购买微型客车给予10%补贴

浙江省财政厅昨天正式公布: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正式启动。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根据规定,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浙江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人的,以及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均可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车型;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农民购买摩托车也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据介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此外,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目前,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6871万元,加上省财政配套的补贴资金1718万元,合计8589万元将于近日下达各地。浙江省财政厅要求,各市、县(市)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兑现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浙江省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其中,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购买人存折等;买微客和摩托车的农民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GA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一本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5-1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实行乡级审核 乡级兑付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方便农民获取补贴资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

  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于国安介绍,目前山东汽车摩托车下乡品种包括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后同时换购的轻型载货车、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摩托车等3大类。

  对于下乡汽车摩托车的补贴,山东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的办法。由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尚未投入使用,目前山东各乡镇财政所先进行手工操作,相关资料将认真审核并妥善留档保存,待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进行补录和监督检查。

  于国安介绍,对2月1日至正式操作前购买的摩托车,3月1日至正式操作前购买的汽车,只要在公布的产品目录之内的,在到销售网点补办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办理补贴手续。对于异地购买并挂山东省牌照的汽车摩托车,可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相关补贴手续。为方便农民实施车辆报废,山东将按照“一县一点”原则,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

  山东规定,对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每辆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报废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每辆分别补贴2000元和3000元,但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的不予补贴。对于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650元。

  据了解,为减轻各地财政压力,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山东省级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实行“年初预拨、下年清算”的办法。山东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2.4亿元已于4月28日分解下达,各地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5-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能兑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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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9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爱简单 于 2009-5-18 16:44 发表
什么时候能兑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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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1-2-2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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