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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16时46分,张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31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120KM+160M处,撞上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且在车辆临近时中途折返的沈某,致沈某受伤。
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
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屠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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