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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5日19时许,舒城一男子徐某在亲戚家酒醉饭饱后回家,途经同村妇女郑某门前,见其独自一人在柴房抱柴禾,遂见色起意。徐某悄悄上前,先是搂抱,见郑某不从,又殴打郑某,并撕扯其衣服。郑某极力反抗,急切间随手抓起一把石灰撒在徐某脸上,将徐某的眼睛迷住,自己趁机逃脱。邻居闻讯赶来将徐某控制并报警。徐某酒醒,方知闯下大祸,可悔恨已晚。
在徐某被刑拘期间,其家人与郑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了郑某的谅解。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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