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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某初中二年级的杨某在QQ中与黄某相识并相恋,网聊一个月后两人见面后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不久,黄某就将杨某带回其自家中,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黄某和杨某的这种关系持续了两个月之久,直至杨某的父母发现这件事并报了案。
黄某称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是杨某自愿的,自己并没有强迫她。杨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既不知道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结果,也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而且许多类似的案件中幼女因被奸后,其身心健康往往因此受到很大的损害。所以我国法律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该案中黄某称杨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并不能改变其强奸幼女的本质。(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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