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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性故意杀人并侮辱尸体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某在金寨县 “好运”旅馆玩游戏后来到汪某某住宅负一层地下室楼梯,将跟随的被害人陈某某(女,2007年7月出生)吓哭,曾某因担心被他人发现后遭斥责,故意用手捂陈某某口、鼻,致陈死亡。之后,被告人曾某用手指伸入陈某某生殖器内,将被害人尸体搬至某中学操场旁边竹林内,对陈某某尸体进行侮辱。后被告人曾某将被害人尸体带出竹林藏匿于某中学操场旁干涸的水沟内并用树叶、泥石等物掩埋。当晚曾某潜逃,后于2014年2月13日在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对陈某某采用捂口鼻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陈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曾某又在故意杀人后用手捅阴道等手段侮辱被害人的尸体,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马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90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正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中。( 吴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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