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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关于请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立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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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请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立案的函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鲁文贤于2014年10月7日及2014年11月份通过特快专递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寄去了诉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诉讼状】及诉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状】。7日后本人多次去法院要求立案,裕安区人民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万般无奈之下,本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贵院寄去了特快专递,请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鲁文贤诉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诉讼状】一案,及时予以立案,并自行审理。
本人认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不能决定应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对于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尊敬的市法院领导,贵院收到本人的起诉状也已超过7日,本人心急如焚,请求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朱庭长及时立案,在此,本人不胜感激。
特此致函!

                                       致函人:鲁文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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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2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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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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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情理啊,法院不立案让人模糊{:soso_e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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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速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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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急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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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事态发展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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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解放路小学生的一个家长,我觉得有必要来澄清一下事实:天天接送孩子,在厚朴巷、齐云路都被堵得一头脑火,质问学校,学校答复是因为环绕校区的循环路迟迟不能建成所导致此堵塞情况的发生。而循环路不能建成就是因为有你这样的“钉子户”,因为一己私利致我们广大家长和学生的生命安全不顾,漫天要价,一户造成这么大的恶劣影响,还恬不知止的到处信访、胡乱告状,给政府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家长要团结起来,要求政府尽快建好道路。{: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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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3 2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法院应该立案,有理在法庭上讲,依法办事,不能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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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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