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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鲁文贤,男, 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 号。联系电话: 1396628 . 被上诉人: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国金。 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政务中心大厦11楼,电话:337 或337 . . 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群峰, 地址:六安市大别山路15号,电话:1832622 或1832622 . 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位于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内的东南端,独占的商业用地 178平米,独栋的商业房屋使用面积约350平米【函内夹层,不包含附属经营房】,是含有钢筋混凝土地脚粱的砖混结构。在拆迁前一直经营着。后因恒远开发商在2009年12月份将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大门口挖了十几个大坑,车辆进出不能,致使原温州建材大市场经营不能,经营户纷纷退出,一度成为安徽省一类的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很快就被夭折了。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坐东朝西,南北纵向达27米长,横跨恒科恒远两家商业开发商的相交界的商业地块。因所属恒科开发商的待拆迁商业地块是未来的规划路而不急;因所属恒远开发商的待拆迁商业地块是恒远开发商第三期建12号楼也不急。故上诉人数次找恒科、恒远两家开发商商谈拆迁安置事宜,均被两家商业开发商相互踢皮球数次。之后上诉人不再找恒科、恒远两家商业开发商商谈拆迁安置事宜。但上诉人的待拆迁商业房地产却数次遭到破坏。门多次被撬,室内一楼扣板被大面积损坏四次,房屋内一楼二楼展示牌被多次拽掉,部分被盗走,文件柜玻璃被砸碎、锁被撬。2011年5月,房屋屋面瓦被偷拆掉80余片;2011年9月2日,第五间与第六间【从北往南顺序数】房屋屋檐瓦被捣毁20余片,该处为恒科恒远交界处。另外,该处内墙上有分电表及配件,其目的是制造电器遇水短路从而引起自然火灾。这两次本人均报警备案。本人因修理屋檐瓦从房子上摔下,脚裸骨摔断,左小腿骨折,成为残疾人,至今走路不便。2012年小年后,恒远开发商多次找违法犯罪的团伙断路、堵路,捣摄像头,往门上、墙上抛黑漆、红漆、蓝漆、黄漆;抛屎袋,半夜砸墙;捣墙根、撕条幅,动作不断,坏事干绝。此等事已多次报警。2013年4月22日下午四时,恒远开发商又找违法犯罪的团伙强行拆下并盗走电线杆上面的我的电表,使我无电可用。当时,房内只有我老婆一人,发现并上前阻止,被八九个混混前后攻击,其中四个违法犯罪团伙的人把我老婆两只手扭到背后,推到地上,造成大拇指受伤、两只胳膊软组织受伤,此事再次报警并作了笔录。而后也是无果。2014年元月3日下午6点左右,我去南门派出所报警,挖掘机钱老板要挖我的墙根及我的门前土并断路。卞姓警官等多名警察到现场阻止。并说好挖掘机钱老板房前房后4米内不得挖土。2014年元月3日夜23点50分左右,我老婆在北山墙头下坡处遛狗,亲耳目睹朱军指挥着对挖掘机钱老板说,要继续挖我门前土及东墙根和北山墙根。我老婆耳闻目睹,怎么能充耳不闻?上前对朱军打招呼说:“朱总,我们有事放在桌面商谈,这是你我必须面对的事,你这样做动作还不如直接把我的房子挖倒掉算了。”可是,他回答说:“和你谈什么,谈空气。”不大一会儿,2014年元月4日0点20分,朱军及钱老板喊来并指挥至少30几个违法犯罪的团伙闯到我家门前,将我夫妻二人从房前拖到第三第四间房内,过程中连勒带踢,在房内将我夫妻二人摁在板凳上,我们双手被违法犯罪的团伙人员反扭到背后,我们的两只腿被他们分别的摁着,我们的头被他们捂着,我们等于被违法犯罪的团伙人员五花大绑并完全控制着。我们被违法行为人使劲的摁、使劲的勒,我老婆胸部、胳膊、大腿多处软组织受伤;我的腿、脚、屁股及脖子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后到二院看的】。我们从惊恐中看到无数只眼睛、无数张嘴对着我们使劲的瞪眼、吼叫着,我们也无法看到闯进家里的其他违法犯罪团伙人员,也不知道其他的违法犯罪团伙的成员在我们家里干了什么,我们只感觉到天昏地暗,束手无策如同世界末日的来临,场面犹如电影里面的日本鬼子进村,深感这哪里是GCD的国家、GCD的社会······约半个小时左右,有邻居报案。我们耳听着墙根被挖、我眼看着门前土几乎挖掉一大半。警察到了前半分钟左右,那些违法犯罪的团伙人员才退出我们家。之后,本人被带去南门派出所做笔录。途中,老婆打电话告诉我,门前土又在挖,已是碉堡了,你回来只能搬梯子进家。令人气愤的是笔录员避重就轻,还强迫本人在【涉嫌殴打他人】上面签字,否则,不能走人,签了字,摁了手印,笔录员还在吆唤什么人,意思是不想让我走。而那些违法犯罪的团伙深更半夜非法入宅、非法施暴、非法侵害我们的身体、非法拘禁房主夫妇等行为;还有开发商朱军以及挖掘机钱老板挖我们门前土,是侵害物权行为,挖我墙根,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谋财害命行为。为什么不同时带到南门派出所、都同时做笔录?对开发商朱军、挖掘机钱老板指使的这帮违法犯罪的流氓团伙,人民警察为什么不及时将他们都抓起来带走、问刑?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状况!试问,我是普通公民一个,深更半夜我犯了什么错被带去派出所,而那些深更半夜闯入我家众多的违法犯罪的团伙人员却逍遥法外。 我从南门派出所回到家时,已是凌晨2点多钟。回来时,我是搬着4米长的梯子趴着上来的。回到家里,老婆带着受伤的身体躺在床上,流着悲伤的眼泪对我说:“我想死的心都有了,桌上两把菜刀,一把小锤子,还有壁橱上一二百块零钱都被那些违法犯罪的团伙人员抢走了。”抢走的钱、抢走的物倒是无所谓。可是,作为一家之主,我是莫大的耻辱和苍白的无力······ 我们进出门爬了三天的梯子,打110,110叫我们找南门派出所,打南门派出所电话,南门派出所叫我们找开发商,开发商朱军毕好不理我们。2014年元月18日凌晨2点多,挖掘机钱老板再一次挖我的东面墙根,挖了约4米深,我躺在床上,像地震似的,房子有点晃动。这次我没有报警。我曾经数十次的拨打六安市公安局110中心的110电话,也多次拨打过南门派出所的电话,均没有任何处理结果。警察不抓人不处理,等于纵容那些人,报警已没有任何意义。真是无可奈何,欲哭无泪的绝望。 去年年28下午,我从独山上坟回来,钱老板正在指挥着开挖掘机的司机挖我西边的罗运维房子的北面墙根,我对钱老板说:“你这样干是违法的。”钱老板说:“这是朱军叫干的,就连你的也都是朱军叫干的,那些小混混都是朱军喊来的,不是我喊的。那天夜里快到12点钟,我洗过澡,正想睡觉,朱军打电话给我,讲我给你房屋安全距离留大了,我讲了你房前的土是回填土,不能挖狠了,房子挖倒掉我承担不起责任,朱军不听我的,是朱军喊得那些人,我是被迫干的,讲良心话,那样干是不对的。我也不想干,我被朱军套住了。拆迁是开发商的事,开发商只有把房子谈好了,拆掉后我才能挖土。我现在不干,得挨拍桌子挨骂还拿不到钱,年坎到了,工人都要钱,工人工资发不掉,我年也过不掉,我也没办法,我也很难······ 2014年3月12日,上诉人去找裕安区教育局邬宗益及李刚祥两位局长,要求恒科开发商先来谈。李刚祥局长把上诉人带到裕安区城管局邱和远局长办公室均无果。之后,上诉人又多次找解放路小学校长周宗豪、裕安区教育局局长邬宗益及李刚祥、裕安区宣传部部长张矩贵均无果。遗憾的是上诉人积极主动的多次要求拆迁,支持六安城市建设的态度被不法官员所误解。2014年5月底,第三人恒远开发商申请走裁决程序,被上诉人办事员李伟向上诉人了解情况。上诉人陈述了事情经过。并强掉恒科、恒远两家开发商分开谈,各自拆迁安置。并反复强调上诉人与恒科、恒远两家商业开发商的安置房已经确定了,要求如下:1、所属恒科开发商拆迁地块的选择其一号楼09及12两单间商铺;所属恒远开发商拆迁地块的选择其一号楼09及12两套商铺;2、按照六安市一贯的做法现场确权;3、商谈不成,评估结算,多退少补;4、搬迁。 第三人恒远开发商出尔反尔,言而无信,欲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取不法的利益。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阻止不正当的行政裁决,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5月及7月向裕安区法院及金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被上诉人寄去了【中止行政裁决申请书】。被上诉人违法行政,不中止行政裁决,强迫上诉人陪其走程序,于2014年8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违法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上诉人遂于第二日向裕安区法院提起撤销被上诉人所作的违法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裕安区法院于2015年元月23日电话告知上诉人拿回了【2014】裕行初字第00015号裕安区法院行政判决书。因裕安区教育局、解放路小学的【违法建议书】影响了裕安区法院的公正判决。 上诉人不服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裕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书【2015年元月23日拿到】,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撤销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裕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书; 二、 确认被上诉人所作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违法并将之撤销; 三、 赔偿因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赔偿明细表开庭前呈送】; 四、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六公房估字【2014】第0823号、0824号及第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严重违法 【一】、用虚假无效的无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六公房估字【2014】第0823号、0824号及第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主要委托的合法依据要件对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故六公房估字【2014】第0823号、0824号及第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不具有合法性。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上诉人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中旬在裕安区法院诉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错误一案,六月十日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期是在八月三日,在诉讼期间,上诉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之规定,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向被上诉人寄去了【中止裁决申请书】。 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以单方委托的方式对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故六公房估字【2014】第0824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行为其结果也违法。 被上诉人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7月10日对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六公房估字【2014】第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行为其结果也违法。 【三】、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进行实测,依据登记错误的并且在诉的 房产证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故六公房估字【 2014】第0824号及第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严重失真,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其违法行为的结果也违法。【四】、有关六公房估字【2014】第0824号、095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的其它违法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在二审庭审中将一一陈述、申辩。 二、被上诉人所作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违法 【一】、被上诉人超越法律权限,枉法裁决,越权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诉人在金安区法院对第三人取得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也于2014年7月17日收到了金安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上诉人于2014年7月16日电话告知被上诉人立即停止违法的裁决行为,并于2014年7月25日邮寄给被上诉人【中止行政裁决申请书】。被上诉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超越权限,枉法裁决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因此,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不具有合法性,是违法的裁决书,依法应当撤销。 【二】、第三人提供过期无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已失去了拆迁人资格,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不具有合法性。 2014年9月15日上午,在裕安区法院庭审中,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41500000041196,有效期2009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18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896224—3有效期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18日。以此证明其第三人资格。 过期无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无照经营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9月15日。由此证明第三人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所从事的一切商业活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被上诉人许可第三人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的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批复、受理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裁决申请等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违法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依法予以撤销。 【三】、2014年9月15日上午,在裕安区法院庭审中,第三人提供过期无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批复,此行为说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举证不能。举证不能,证明第三人所取得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11年9月27日之后的“续证”或者说其后的“延期批复”,都不具有合法性。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被上诉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是2010年9月26日。在一审举证期间、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均未提供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批复,应视为举证不能。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第三人没有提供合法的延期续证,证明被上诉人审查不通过,拒绝延期。故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无效。作为取得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其过期无效,致使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失去合法性。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自然无效,则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失去合法性的基础,依法予以撤销。 【四】、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481号【鉴定意见书】:暑期为“2013年6月25日”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关于“皋城公馆”地块拆迁项目拆迁期限延期的批复】中“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印文符合打印形成特征,与暑期“2014年6月4日”的【通知】中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25日所作的六建法函【2013】237号延期批复上面的公章,与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先前的延期批复公章以及送给上诉人的【通知】上面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证明六建法函【2013】237号延期批复是伪造公文印章,其行为严重违法。违法的六建法函【2013】237号延期批复,使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依据无效的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续证”或者说“237号的延期批复”,作出的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予以撤销。 【五】、被上诉人在裁决前没有告知上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位于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内的东南端,相互并连的七上七下的商业用房。独占的商业用地178平米,独栋的商业房屋使用面积约350平米【函内夹层,不包含附属经营房】,是含有钢筋混凝土地脚粱的砖混结构。在拆迁前一直经营着。依据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售楼部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价值应在千万元左右。价值如此重大的商业地产,被上诉人依法理当告知被拆迁人的上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被上诉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拆迁人的上诉人在听证会上陈述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真实事由及对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辩的权力。因为听证会的召开,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必将难产、胎死腹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违法目的也就难以实现。其后的所有司法诉讼都将避免。 【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官商勾结侵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张冠李戴,指鹿为马 上诉人与第三人于2013年8月中旬,在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室,当着众多工作组人的面,让上诉人选择了恒远皋城公馆一号楼09及12两套商铺,恒远公司当着众多工作组人的面,报出了09及12两套商铺的产权面积是352平米。 恒科开发商黄总于2013年7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在上诉人的待拆迁房处就口头达成了上诉人选择其信德广场一号楼一楼09及12两单间商铺。后因六安恒远公司的搅局,没有再来。 上诉人因恒远公司的漫天要价而商谈不成,并且恒远公司拒绝上诉人提出的评估结算、多退少补的合法合理的要求,致使拆迁达不成协议。被上诉人理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首先对上诉人的商业房地产按照六安市一贯的做法现场确权确定下来,然后对上诉人所属恒远拆迁地块的部分与第三人的09及12两套商铺,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多退少补。然而却不是。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无视上诉人的权利,随便拿一间皋城公馆6栋第8铺、上诉人都不知道的背街商铺与上诉人的整体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严重违法。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理所当然的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予以撤销。 【七】、诸多违法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在二审庭审中一一道来 三、一审法院在第三人出具的营业执照过期、机构代码证过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及被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上诉人上诉【拆迁许可证】诉讼二审还没有开庭,就仓促的作出错误的判决。实在让上诉人遗憾。有关其它的违法点上诉人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在二审庭审中一一陈述、申辩。 上诉人坚信:诉到最高法,打到最高院,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必被撤销。 综上,上诉人认为:合法的【裁决书】应该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第三人具备合法的拆迁人资格;其次被上诉人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裁决。任何一个程序的违法,都将导致【裁决书】的违法。违法的【裁决书】不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仅实体违法,而且在裁决过程中程序违法。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上诉,望贵院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 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附: 1、 上诉状一份,副状两份 2、 相关证据庭前呈送。
补充内容 (2015-4-1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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