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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8-27 10:30 编辑
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申某多次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给他人以及自己都带来了身心上的危害,最终被绳之于法。
2013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申某在寿县寿春镇西湖花园小区17栋1单元602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朱某吸食冰毒。2013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申某又一次在其寿县寿春镇西湖花园小区1 7栋1单元602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朱某、詹某、金某吸食冰毒。2014年11月一天,被告人申某在其寿县寿春镇西湖花园小区17栋1单元602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马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是寿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遂对其立案调查,并将其传唤到案进行讯问,被告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鉴于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洪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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