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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老师真暴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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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周,某小学一名三年级学生遭任课教师钢尺殴打。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上述某小学教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男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部制定、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朋友们讨论讨论,也好为六安教育事业安全健康的运行流一滴小汗水。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6-23 00:18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2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承担责任就是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2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适当的“体罚”对小学生的教育是有利的!!!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3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my :my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天是教授,晚上是野兽。为人师表,sm片看多了,有证据就去告他(她)。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my 唉··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打还是要打:xiong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4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小学的时候经常挨老师"钉钉锅的"  还是个女教师..:tm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4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的帖子

女老师打人比男老师还疼!你不会不喜欢她吧?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27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我相信这不再是什么新鲜的讨论话题了  各位都曾经身同感受
中国的应试教育如此 中国的教育方式如此 中国的家庭教育又何不是如此
罢也 罢也。。。。。。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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