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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1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学(二)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P235  2P265  3P255  4P379  5P313

二、填空题

1.保证 抵押 定金 留置权  2.委托人3.经对方同意 4.要求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

三、选择题

1AB  2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学(二)第三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P367   2.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P379   4P485  5P328

二、填空题

1.以营利为目的2.不承担民事责任3.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4.引起险情的人5.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学(二)第四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P517  2P494  3P485  4P367   5P534

二、填空题

1.名誉权  用侮辱  诽谤  2.相当于  3.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现任  4.缺乏劳动能力   没有生活来源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试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入手,分析两者的区别?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代位权与撤消权均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其区别主要在于:1、代位权之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回复

标的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以前的交易习惯形成的白菜或罗卜。


老师你好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老师你好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讨论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教师回复:想法不错,但不是问题的核心


老师你好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老师你好

本案我认为应按平时的交易习惯原则来解释合同标的,乙公司应按平时的习惯供货。


R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1)

、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1)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回答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Re: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试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后果入手,分析两者的区别?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代位权与撤消权均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其区别主要在于:1、代位权之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回复

标的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以前的交易习惯形成的白菜或罗卜。


老师你好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老师你好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讨论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教师回复:想法不错,但不是问题的核心


老师你好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老师你好

本案我认为应按平时的交易习惯原则来解释合同标的,乙公司应按平时的习惯供货。


R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1)

、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堂讨论1)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回答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Re: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一部分课堂讨论(课堂讨论2)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老师我做的对不对

肯定不点问题,请指教


回复:正确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二部分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1〕 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7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8〕我们认为,合伙合同、 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第三,随着社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三部分案例讨论

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三部分案例讨论

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三部分案例讨论

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老师你好!

我答的对不对,请指教.


教师回复: 正确。


Re:作业讨论:中央电大作业册第三部分案例讨论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服装厂在接到货款后3天内已经将校服送达东中学,已履行了合同的约定而中学也就是定作人却违约,没有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所以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学(1)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P4

2.联营 P76

3.宣告失踪 P48

4.时效 P117

5.法定代理 P107

二、填空

1.民法典 2.公平  诚实信用  3.主体 内容 客体4.平等5.监护人6.清算 清算范围外 7.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8.书面 口头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9.法定期限 指定期限 意定期限

三、1.A C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1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P48  2.P112  3.P117  4.P147  5.P176  6.P186

二、填空

1.主体 客体 内容 2.16周岁  不满18周岁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3.法人成立  法人  4.一般等价物  5.平等主体  6.公平 诚实信用  7.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8.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9.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10.占有  使用  收益

三、选择题

1.AC  2.B 3.BC  4.C  5.ABD  6.ABC 7.ABCD  8.ABCD  9.ABCD  10.ABC

四、问答题

1P89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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