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法治中国

[六安事儿] 五问市法院朱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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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向上”的点赞,有些“管事”已经丧失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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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6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人东边的拆迁户邻居,合法面积160平米,违章建筑250平米,房屋性质住宅。这是恒远公司员工毕好说的。恒远开发商对其安置商铺一套94平米,住宅房四套356平米。恒远开发商在解放路小学周宗豪校长的劝说下送其30平米商铺面积。因为厚朴巷路是解放路小学的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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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恒科开发商为了盖六号楼,对其规划路上面的拆迁户违章建筑、房改房都安置在恒科开发商信德广场一号楼一楼商铺。如Y拆迁户、W拆迁户。还有个别的拆迁户十几个平米房改房置换恒科开发商信德广场一号楼一楼三十几平米商铺,两不找。商业拆迁,商业开发,灵活多变,没有一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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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6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属恒科、恒远在规划路上占红线有十几户拆迁户,其中姚姓拆迁户、谢姓拆迁户等也是同时所占恒科、恒远拆迁地块的。恒科、恒远对其都是各自拆迁的、各自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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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朱庭长,恒远开发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无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无效、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过期无效、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违法,第三人依据过期无效的证件,对上诉人申请行政裁决,第三人恒远公司的合法性在哪里?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
六安市住建委的两枚不同印章,涉嫌伪造公文印章,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不同公章所作的延期批复的合法性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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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第三人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恒远公司超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对上诉人实施拆迁,恒远公司的合法性在哪里?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庭审中法官叫被上诉人庭审后五日内补齐证据材料,法官依据宪法和法律那一条有此规定?法官有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当庭不能提供的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
证据需要当庭提供、当庭质证、当庭验证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目前也正在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实行了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及错判枉判倒查制。希望法官依法办案,依法裁判。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胡院长你才是好院长,才是好的法律工作者,才是真正的GCD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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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尊敬的胡院长、主审法官,二审庭后补交的证据,上诉人坚决不予认可,也不同意质证。当庭不能出示的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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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1015:}{:1025:}{:10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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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六安市住建委,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之规定,违法行政,作出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的合法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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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市法院胡院长,六安市住建委,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之规定,违法行政,作出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六安市住建委的合法性在哪里?六拆裁字【2014】1号裁决书的合法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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