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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吴虹飞“想”炸建委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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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传,歌手吴虹飞因在微博中说她“想”炸建委以及其他目标而被刑事拘留,并可能被以刑事罪名起诉。根据网上的资料,吴虹飞在被删除的微博上写道:

  “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X的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X。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

  有些人认为,这只是个玩笑,传播面并不广泛,最多就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列,即使采取行政拘留也是过分严厉。警方应该在查清事实后尽快予以释放。采取相当于逮捕的刑事拘留手段,是一种过渡甚至不当的执法。

  吴虹飞并不仅仅是一个歌手,她以前还是南方系的记者,以及某位重要持不同政见者的朋友。她有的时候用“烂透了”这个词来表达对现实的看法。或许因为这些原因,有些人认为,警方对她采取严厉的刑事拘留手段,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是借机压缩网络言论空间。

  也有人认为,最近一段时间,新闻报道中的内容让中国人也感受到了“恐怖主义”的威胁,厦门的上访者陈水总火烧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山东一位长期信访的青年在首都机场点燃自治的“炸弹”,据传公安部要求严厉对付这些威胁,而歌手吴虹飞的被刑拘,大概就是这些“严厉”行为之一。

  吴虹飞与建委以及人才中心居委会有什么过节,我们难以得知。在她2010年的博客里,记录了一次在政府机构“填写表格”时的不愉快经历。她写道:

  “最近要填一个重要的表格。表格上要写我个人公积金的登记号,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终于被琐事搞崩溃了。每天都要遇到我解决不了的问题。无非是一个表格,我填了一周也没搞清楚。根本没办法去录音,去工作。”

  “一个不重要的表格,也许很重要,但是他牵制你的一生。我不过是一个被国家漫不经心地管理着的穷人。”

  “我不过是糊涂了些。也不具备诸多的缺点。这个国家既然不那么爱我们,为什么又那么喜欢管理我们呢?而且我们每天都纳税让无聊的人让我们的生活更没希望。我们又不是表格,数字。

  “对不起我不是买房子。我没那么好命。我不过是一个上访者。”

  她自称一个“上访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比刑法条文,我个人认为,如果吴虹飞只是说她“想”炸什么地方,那构不成“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警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表明她在事实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我个人而言,我不认为吴虹飞的微博内容能够被理解为:在建委或其他地方有一颗正要爆炸的装置,除非我们把汉语中的“想”解释成“编造”,如果是这样,那我们以后“想”一“想”就是有罪了。因此,我认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追究吴虹飞的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刑事拘留”,根据网上的资料,“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而所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比这些条文,如果公安机关不能给出证据证明吴虹飞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那么,刑事拘留就是不适当的甚至错误的执法。

  从道义的角度上说,对于住建委,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机关,是中国房地产业运转的核心,对于高房价掠夺民众有不可推卸的执行责任,属于民愤极大的机构。因此,警方应该彻查住建委的大小官员,如果发现有严重的贪腐行为,那么,某个民众说“想”要炸掉他,就不能说是完全不可理解的。我们人民不会给政府开具一张空头支票,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让渡我们自我防卫的权利。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3-7-29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

难道又是另一个“范悦”????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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