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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小区施工,村民堵门,被告人王某在劝解过程中被情绪激动的村民泼粪,怒气难忍踢伤一村民构轻伤,法院判决。 2012年10月9日上午7时许,因小区建设问题,当地村民杨某等数十人聚集在工地门口,阻止混凝土搅拌车进入施工现场,被告人王某随即将情况报告镇政府。一个多小时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劝解。杨某等人仍不退让情绪激动,在拉劝过程中将粪水泼洒到王某等人身上,怒气冲冠的王某遂上前一脚踢在杨某胸部,致其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被害人对案发存有过错,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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