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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某与被告苏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31日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短暂,婚后缺少沟通,故双方时有争吵。2011年年初,苏某因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在苏州某监狱服刑。在苏某服刑期间,祝某在家中结识了另外一名男子,夫妻感情已甚是冷谈。2013年2月,祝某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2013年4月,金寨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前往苏州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苏某愿意谅解祝某,故仍有和好之可能。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祝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祝某再次起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苏某离婚,金寨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再次前往苏州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第一次判决驳回离婚诉求后,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双方也对离婚达成了共识,故通过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离婚案件总算是尘埃落定。(黄开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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