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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女子卖淫比卖淫女从事直接服务更可恶,组织者就是卖淫嫖娼行为难以杜绝的阻力,组织者通过在幕后秘密策划卖淫女通过各种隐蔽的途径,从事非法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安庆一女子组织女子到宾馆卖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认罪,还潜逃外地。不过,在大量证据面前,警方绝不手软,已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2013年12月10日晚,民警通过执勤巡逻发现在大观区市府路某足浴店里有卖淫嫖娼嫌疑,随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失足妇女许某某及嫖客方某某,而足浴店老板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趁乱逃离现场。
经初查得知,足浴店黄某某长期雇佣、招募、容留失足妇女,以敲背按摩的名义组织、安排失足妇女在店内或直接去宾馆上门提供性服务,并与失足妇女以四六分账的方式从中牟利。针对“零口供”的现象,大观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一方面着重对足浴店失足妇女、嫖客及宾馆中介人等人关于卖淫活动过程中的上下线关系的言词证据问询;另一方面着重调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物证、书证,争取从实物证据上找到案件突破口。
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较多,仅直接去宾馆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就牵涉到我市十几家宾馆,她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安庆大观区检察院立足于现有证据,5月16日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常识: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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