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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9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4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闵某酒后在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某商务宾馆房间,趁被害人马某(女,2001年11月5日出生)醉酒之机,先后三次对马某实施奸淫。
配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酒后趁未满14周岁的幼女醉酒之机,先后三次对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闵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判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霍邱法院 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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