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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区商品房销售市场,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规收取定金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申请预售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价格备案应以栋为单位,首次价格备案一个月内,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商品房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因市场、成本等因素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无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行为后,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进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调整后,应及时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楼盘信息。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筹、预定、排号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以栋为单位开盘,不得分单元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需在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销售。同时,要按照要求做好现场公示,并接受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信息必须全面准确,销售价格、套数等信息必须与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一致。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广告中不得涉及“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广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广告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市住建委将联合市发改委(物价局)加大巡查力度,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规收取定金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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