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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几个月,就因感情不和致分居,女方两次起诉离婚,男方无奈诉还彩礼,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判决准予原告曾女士与被告卫先生离婚;并返还被告卫先生彩礼20000元。
原告曾女士诉称:201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4月起回舒城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但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原告回家拿自己的生活用品和随身衣物时,发现已经有其他女人居住的痕迹,且门锁已更换。2016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庭上,被告卫先生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18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向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当庭提供了银行转帐流水、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因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登记结婚并在被告工作地点居住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5月起回舒城娘家生活,同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不准后,2016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及其家庭支付彩礼款10万余元以及其他礼物;原告婚前财产现仍存放在被告处的有空调、冰箱一台、洗衣机等。原、被告的婚房,由被告婚前按揭购买,婚后也由被告负责还贷。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即分居和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婚约期间,被告向原告给予了一定彩礼和现金,确实给被告经济带来一定的压力,故离婚时原告应适当予以返还。因原告仍有部分随嫁物品存放在被告处,可以折抵部分返还款;婚姻存续期间所归还房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中原告应得部分也可以折抵部分返还款,故应减少原告的返还额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款折合人民币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方芳 六安新闻网)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中,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即分居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酌定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