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在经过何某家门前时,被何某家饲养的狗咬伤。何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针对糖尿病病情进行了治疗。出院后,王某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用,被告何某对医疗费用的项目提出质疑。2017年3月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何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8934.70元。   2016年3月20日16时左右,王某在路过何某家门前时,被何某家饲养的小狗咬住裤脚。王某在挣脱小狗的过程中惊动了何某家饲养的一条大狗。随后,大狗挣断铁链,咬伤王某的腿部。事发后,王某到霍邱县疾病控制中心治疗,注射狂犬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等药品,花去医药费1884元;次日,王某入住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2型糖尿病、胃神经官能症、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数千元。王某又于同月28日至31日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数千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何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某所患糖尿病与被狗咬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伤后治疗用药与被狗咬伤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2016年11月7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本次的狗咬伤行为与王某所患2型糖尿病之间无明显关联性,但伤后住院期间针对糖尿病的治疗与外伤存在部分关联性,参与度为30%-40%;王某伤后住院期间的无关用药费用为人民币188.4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其饲养的动物咬伤原告的事实无异议,依法应当对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六安新闻网 杜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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