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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杜某曾于2011年11月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次应诉终受拘役之刑。 网络图片 2017年4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舒棚路X04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舒城县汤池镇舒棚路和公麟大道交叉口处,与汪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处警并将二人带着舒城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司法鉴定鉴定:杜某被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辩护人的辩护要点为: 1.被告人杜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晚上驾驶的车辆,主观恶性不大; 3.被告人杜某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报案,自己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认罪态度良好,被处以从轻处罚,但由于2011年11月8日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处罚,属于累犯,未能从上次事故中吸取教训,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对人民和自己安全于不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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